(2017)川0104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远能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远能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清申2号申请人: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东海路23座。法定代表人:王跃,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远能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2-3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梁敦华。申请人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广森电器公司)以其享有被申请人四川远能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远能石油化工公司)合���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远能石油化工公司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而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远能石油化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审查中,本院组织了听证,广森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远能石油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敦华参加了听证。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25日在成都市锦江工区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梁敦华、刘佳寿、刘宇涛。2008年7月8日,申请人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2008年8月2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锦江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583476元及利息。(2008)锦江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6��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锦江执字第881号。2009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8)锦江执字第88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已执行申请人的到期债权295682元,本院确认未执行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为3287794元。申请人陈述“在2009年9月22日后,申请人还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部份货款,但现仍未结清”。被申请人是否已付清了申请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向本院举证。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被成都市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成都市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成锦工商处字第[2013]第102号处罚公告。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远能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注册登记机关为成都市锦江工区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2008)锦江民初字��238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锦江执字第88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内容,广森电器公司对远能石油化工公司享有到期合法债权,故广森电器公司系远能石油化工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远能石油化工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被成都市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据此,远能石油化工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成都广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四川远能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胡士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