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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龚仕胜与张忠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仕胜,张忠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61号原告:龚仕胜,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忠学,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龚仕胜与张忠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龚仕胜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龚仕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仕胜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龚仕胜负担。审判员  常峻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