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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刘昌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刘昌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5号原告:江广亮,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昌湛,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广亮诉被告刘昌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广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 判 长  简晓华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