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康永彪与武川县凯拓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彪,武川县凯拓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19号申请人执行人康永彪,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武川县凯拓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玉和,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康永彪申请执行武川县凯拓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川县凯拓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永彪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字[201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连胜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曾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