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莫与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莫,何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02民初1025号原告:李莫,男。被告:何某,男。被告:黄某,男。原告李莫诉被告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莫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莫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莫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艳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