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施德来、纪秋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施德来,纪秋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370号原告:吴某,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吴碧雄(系吴某之父),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由福清市司法局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施德来,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纪秋虹,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清市。主要负责人:何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施德来、纪秋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秋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秋虹的起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对纪秋虹的起诉。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