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会山与李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山,李华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163号原告:宋会山,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百祥镇百祥村。被告:李华东,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先锋小区*组*座*单元***室。原告宋会山与被告李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