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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会山与李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山,李华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163号原告:宋会山,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百祥镇百祥村。被告:李华东,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先锋小区*组*座*单元***室。原告宋会山与被告李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