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锁某某诉被告施某某1、施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某某,施某某1,施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锁某某。被告施某某1。被告施某某2。委托代理人欧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锁某某诉被告施某某1、施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锁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4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807元,退付原告1807元。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