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陈与沈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陈,沈建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425号原告:沈陈,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沈建岗,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陈与被告沈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陈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陈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7元,由原告沈陈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无代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