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马荣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687号起诉人:马荣喜,男,193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马荣喜的起诉状。起诉人马荣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嵊州市谷来镇上显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赔偿马荣喜因剥夺其土地安置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6000元(5年×1600元/月×12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04年9月1日,马荣喜向嵊州市谷来镇上显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了村集体土地0.35亩,承包期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2015年下半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国家���排五个农转非名额。该名额由于嵊州市谷来镇上显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致使马荣喜失去安置机会,按现在每月1600元的退休费计算,马荣喜最少可以享受5年,实际损失为96000元。马荣喜认为,土地承包受法律保护,土地被征收征用,安置权也受法律保护。嵊州市谷来镇上显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剥夺马荣喜安置权的行为显属违法。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荣喜诉称的村集体组织内部农转非名额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马荣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