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继新与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继新,李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849号原告:贺继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正海,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继新与被告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进行审理。因贺继新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