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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继新与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继新,李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849号原告:贺继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正海,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继新与被告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进行审理。因贺继新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