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彦坤与被执行人台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坤,台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83号申请执行人吴彦坤,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篦子沟矿职工,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台飞飞,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铜矿峪矿职工,现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彦坤与被执行人台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台飞飞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台飞飞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