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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长勇与刘大宝、陈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勇,刘大宝,陈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18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勇,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刘大宝,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惠明,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青浦区。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大宝给申请执行人张长勇1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惠明对上述款项中的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执行人刘大宝负担,被执行人陈惠明对其中的26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经申请执行人张长勇申请,2016年12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7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