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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950号原告:杨立新,男,汉族。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女。原告杨立新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立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