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国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峰,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大房身镇大房身村*组。2012年6月20日因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树明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晚20时35分许,在德惠市港丰小区广场附近的牌局上,被告人马国峰、李龙(在逃)与侯树明(另案处理)因口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国峰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侯树明扎伤,后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树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国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国峰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晚20时35分许,在德惠市港丰小区广场附近的牌局上,被告人马国峰、李龙、与侯树明因口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国峰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侯树明扎伤,后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树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侯树明用菜刀将马国峰砍伤,马国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马国峰在到派出所询问案情时被抓获。(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国峰符合本罪主体规定,有前科劣迹。(3)扣押笔录:证实马国峰所持的尖刀已被侦查机关扣押。(4)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证实其检测结果呈阳性(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国峰201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4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被告人的供述:事发当天,大约几点记不清楚了,我跟李龙、朱小亮、裴胜还有朱小亮、裴胜的对象在港丰小区小广场附近溜达,当时小广场内有人玩牌,李龙就去看热闹了,我们其他人在旁边聊天,后来李龙说了侯树明一句,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大概就是让侯树明小声点,侯树明当时说李龙“你是干啥的”,随后推了李龙一下子,并打了李龙脸一拳,然后李龙打了侯树明两个嘴巴子,李龙和侯树明就厮打到一起了,我看见两人厮打到一起,我就过去了,裴胜和朱小亮没过去。这时侯树明转身就跑了,我看见他往饭店跑,没过几分钟,侯树明拿了两把菜刀奔我俩来了,上来就砍我跟李龙,侯树明先砍的我,上来一刀砍到我左手手背上了,侯树明就去砍李龙了,当时指定砍到李龙了,侯树明继续砍李龙的时候,我迎上去,侯树明拿刀把我右上臂砍了,随后我就跟侯树明互砍,我拿着刀把侯树明给扎了,应该是扎在侯树明腹部了,随后朱小亮就开车把我跟李龙送医院了。我当时拿着是黑色弹簧刀。3、被害人侯树明陈述:事发当天晚上,我到港丰小区小广场附近溜达,正好广场那边有人玩牌,我就跟着玩了两把,当时有个四十多岁的男的上去把牌桌上的牌推了,这个男的什么也没说,我当时说什么记不清楚了,我跟牌桌上的人说“能玩就玩,不玩就散”,说完就要散了,我就听着有人喊谁叫侯树明,我一回头说是我,之后对方马国峰他们四个就奔我过来了,过来之后,马国峰拿出一把折叠刀驾到我脖子上,什么都没说,对方四个上来就打我,拽头发掐脖子,然后我跟对方相互厮打到一起,后来我往广场附近的饭店跑,马国峰和李龙在后面追我,我到饭店门口之后,一低头看见我的腹部被扎了,肠子都漏出来了,随后我就跑到一家饭店,饭店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我跑到饭店之后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出去找马国峰,当时马国峰跟李龙在门口,出去之后我们就打到一起了,我们相互砍对方,我划了好多刀也不知道划哪了,我砍了马国峰一刀,砍到右边胳膊上了,我当时一只手托着肠子,一只手拿着菜刀,李龙拿着我扔的菜刀砍我,我回手也砍了李龙一刀,砍到李龙手上了,对方看到我的肠子出来就跑了,之后我就去医院了。我的伤是马国峰用折叠卡簧刀扎的,当时在小广场的时候马国峰、李龙、裴胜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拳打脚踢我,出小广场后,我跟马国峰、李龙互砍对方,裴胜和那个不认识的男的没有砍我。4、证人证言(1)证人裴胜的证言:事发那天我跟马国峰、朱小亮、李龙,还有我女朋友、朱小亮女朋友在温哥华唱歌,期间马国峰接了一个电话,之后让我跟他去港丰小区溜达一圈,刚开始我没同意,后来马国峰说去吧,我们六个人就去了,到了港丰小区之后马国峰和李龙直接去港丰小区小广场那,我们四人在后面跟着,到小广场玩牌九的地方,“项全子”跟马国峰说“大峰啊,就是他(姓侯的)跟我装”,当时姓侯的在哪玩牌九呢,马国峰过去让姓侯的起来,姓侯说的什么没听清楚,之后马国峰让李龙揍他,然后李龙上去打了姓侯的几下子,打了几个嘴巴,姓侯的用手打了李龙一下子,就往饭店跑,随后马国峰就追过去了,马国峰追到扬子饭店门口的时候,姓侯的从饭店里拿出了两把菜刀,出来把马国峰砍了,砍在马国峰手、右侧胳膊上,随后马国峰用刀把姓侯的扎了,扎在肚子上了,李龙看见马国峰被砍就过去了,但我没看清他干什么,等我看见李龙的时候,李龙左手被砍了,之后朱小亮把李龙和马国峰送医院了。(2)证人王丽的证言:我是杨子锅烙王的老板,我的店在港丰小区商业街头,2016年8月13日晚上8点多,我在饭店门口准备拿拖布进屋,这时从饭店对面跑过来一个男子,我以为他是来我家吃饭,我就问对方几个人,他没有吱声,就奔我家厨房去了,我也跟着进去了,我刚进门就看见他拿着两把菜刀出来,当时我也害怕,我就进屋了并把门关上,我家的菜刀就是普通菜刀。(3)证人李龙2016年11月15日的陈述:当晚到港丰小区后,我们一行人就去牌九局那了,到了之后对方男子在那玩呢,马国峰直接上去叫对方的男的说:“你起来,就你装啊”,对方男子说咋地了,马国峰骂对方一句,让我打对方两下,我就打了对方男的两嘴巴子,那个男的什么没说站起哎踩我脚了,然后就给我打太阳穴了一拳头,对方小子打完我之后就跑,马国峰去追对方,当时我有点迷糊,那个男的不知道在哪个饭店拿了两把饭店做饭用的刀就奔马国峰去了,砍到马国峰,我看马国峰被砍了,我就问裴胜身上有没有刀,裴胜说有,然后裴胜就递给我一把折叠刀,然后我拿着刀就奔那个男的跑过去了,当时马国峰拿着一把小刀、对方拿着两把菜刀互砍,这时那个男的掉了一把菜刀,对方男的捂着自己的肚子追马国峰,我就把掉在地上的菜刀捡起来,我用刀朝那个男的砍但没有砍到,用折叠刀划对方也没有划到,那个男的一刀过来砍到我左手上了,我被砍之后,裴胜过来递给我一个像棒子之类的,裴胜说揍他,我就拿着棒子去了,当时那个男的坐在地上了,我用棒子打了对方一下,打哪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就去医院了。我左手手背被砍一刀,折了三根筋两根骨头。5、鉴定意见(1)公(德)鉴(活)字[2016]1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P76-87:证实侯树明肝破裂、胃破裂、横结肠破裂,侯树明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2)公(德)鉴(活)字[2016]2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P88-91:证实马国峰右侧桡神经肘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0级),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6、讯问光盘、现场光盘一份: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马国峰情况及伤害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国峰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侯树明已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吉018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国峰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马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