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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与栾秋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栾秋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412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市引龙河农场。法定代表人葛如强,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王凤彦,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司法分局局长,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被告栾秋明,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第三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龙良小区。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因与被告栾秋明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00元,减半收取494.00元,财产保全费496.00元,合计990.00元由被告栾秋明负担。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