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070号原告: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北外环。法定代表人:陈桂明,董事长。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文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