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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070号原告: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北外环。法定代表人:陈桂明,董事长。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文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