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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23民初77号原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茂县凤仪镇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成代,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商业街二段(州交通局)4幢1单元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凌昆,职务:总经理。原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阿坝州中职校)与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班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坝州中职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被告昆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坝州中职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23832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1日被告中标原告九寨沟校区实训大楼工程项目,2014年1月21日该项目竣工验收,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拖欠民工工资1238323.00元。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九寨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发文,要求原告先行为被告垫付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6年1月30日,原告应被告申请为被告借支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238323.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和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12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并约定到期未还由茂县人民法院管辖。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垫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昆班建筑公司承认原告阿坝州中职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借款本金123832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2.00元,由被告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应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