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季布与鲍金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布,鲍金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195号原告:季布,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金叶,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国际广场C座北面1、5、9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季布与被告鲍金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季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季布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