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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静华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静华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5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静华。上诉人周静华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静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1985年通过天津图书馆公开招聘招录为图书管理员,1992年正式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编制,现已转为干部。2007年初,原告通过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补缴了从1985年1月至1992年即转正前的7年的养老保险。上诉人多次向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表达诉求,要求按照本人实际工龄将工资调整到位,但至今未能赶上单位的数次工资套改,未能按照本人实际工龄兑现薪级工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本案,故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其一审诉请内容为工资套改及薪级工资核定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周静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