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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行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余锡友与横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锡友,横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1行初301号原告余锡友,男,1953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告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江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小若,该县县长。原告余锡友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锡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锡友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锡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锡友负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彭晓霞审 判 员  姚 娟代理审判员  林国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丽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