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国良与熊日发、胡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良,熊日发,胡双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155号原告:罗国良,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熊日发,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双国,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罗国良与被告熊日发、胡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国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罗国良负担。审判员 郑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