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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凯耀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耀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121号原告: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21号海景花园海昌轩三楼。法定代表人:缪乐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恩,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扬州市凯耀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北洲路南侧3号。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原告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凯耀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2元,保全费1276元,合计2938元由原告广东华源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