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得智与张怀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智,张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得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张怀红,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得智与被执行人张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21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张怀红应给付张得智的葵花款20779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