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彤申请执行韩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彤,韩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刘彤,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02190********,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世纪之光小区*座*单元****号。被执行人韩树和,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021989********,汉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事务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龙兴世纪城23号楼2单元402号。本院在执行刘彤申请执行韩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作出裁定:1.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韩树和(62233602111793842)在包商银行工资3000.00元款项至扣足105420.00元为止,余额不足时全额扣留。2.扣留款存入申请人刘彤在包商银行:(62176039081159564)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