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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雷雷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雷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65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雷雷,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籍贯,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19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双林、江若敏,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雷雷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1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雷雷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朱雷雷不服,上诉主要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并真诚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同意其上诉理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的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1)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焦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