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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汪希莲与邵新民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希莲,邵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汪希莲,女,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邵新民,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汪希莲与被执行人邵新民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2002)东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300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其他诉讼费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96888.39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东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