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敬文与李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敬文,李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何敬文,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合军,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敬文与被执行人李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62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合军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合军名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年审、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志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