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行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康茂峰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茂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128号原告康茂峰,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曾晖,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男,该支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茂峰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康茂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晟伟人民陪审员  蒋家辉人民陪审员  陈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