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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催21号申请人: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农民工回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497X7。申请人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60005120911041、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7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14日、出票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人民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浙商银行温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徽隆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佳颖审 判 员  赵向晔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项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