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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663号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佳,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提出反诉,原告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李雷,被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6982.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至今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原告16982.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反诉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商品陈列费、店庆费800元;2.本诉及反诉费用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2015年12月12日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书,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为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提供商品供货。合同同时约定,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应支付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陈列费、店庆费等每年共计3000元,合同到期后,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仍然在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但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未支付2017年的陈列费、店庆费。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对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诉讼辩称,被告认可部分诉讼请求,但是要求原告提供相关票据原件,具体数额以原件载明的数额核实为准,其余没有票据原件核实的,被告不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供货单三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微信通话记录,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不予认可,原告不能证明其目的,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书、收据三张,该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给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供应货物,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于2016年12月17日欠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货款2993元、于2016年12月27日欠货款1831.50元、于2017年1月21日欠货款4184.40元以上合计9008.90元,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至今未支付该货款。本院认为,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偿还义务,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要求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偿还货款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反诉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要求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偿还货款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反诉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货款9008.9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保全费190元合计302元,由阜阳市恒盛百货有限公司承担142元,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承担160元;反诉费25元,由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静附:(2017)皖120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