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57号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九街158号新洲苑2栋G02。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该阳西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卢喜,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卢喜已于2017年5月15日缴纳所欠费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喜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喜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