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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6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黄伟、覃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覃祖良,冯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6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伟,男。被执行人覃祖良,男。被执行人冯俏玲,女。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覃祖良、冯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黄伟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伟偿还欠款本金535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25元,申请执行费78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覃祖良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阳光家园三期21栋1单元302号(产权证号:XXXXX,共有权人冯俏玲),该房屋已抵押银行,目前无益拍卖处理;查封被执行人覃祖良所有的桂L×××××号奥迪牌越野车、桂L×××××号奥德赛牌汽车���一辆,现未找到该车辆,无法进行拍卖;经查,被执行人冯俏玲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5844元至本院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国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6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廖大功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立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