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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军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40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0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18时许,在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夜明珠KTV,被告人王军杰等人酒后无故殴打谩骂夜明珠KTV和皇家雅轩酒店工作人员郜某、王某2、王某1等人,又叫来铲车司机用铲车铲土将夜明珠KTV和皇家雅轩酒店停车场入口封堵,后王军杰赤裸上身躺在皇家雅轩酒店大厅入口,堵住酒店入口并肆意谩骂皇家雅轩酒店工作人员,致使酒店不能正常营业,吸引众多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郜某、王某2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被告人王军杰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军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郜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冯某、时某1、时某2、常某、吴某、刘某、孟某、王某1、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损失明细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收到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并以被告人王军杰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建议对王军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王军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杰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