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英与被执行人田立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英,田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英,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田立臣,汉族,海林市山市镇供销社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于金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立臣民间借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金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金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立臣尚欠人民币268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