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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英与被执行人田立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英,田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英,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田立臣,汉族,海林市山市镇供销社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于金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立臣民间借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金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金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立臣尚欠人民币268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