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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正海与丁玉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海,丁玉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243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正海,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系原告杨正海女儿),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被告(本诉原告):丁玉栋,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占荣(系被告丁玉栋儿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告杨正海与被告丁玉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玉栋提起反诉,本院准许,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原告杨正海、反诉原告丁玉栋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海、反诉原告丁玉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杨正海、反诉原告丁玉栋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正海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丁玉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正海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丁玉栋负担。审 判 长  宋丽娟人民陪审员  石 平人民陪审员  李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