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兴华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华,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闻喜县河底镇人。2016年5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兴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晋08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兴华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后多次将毒品以每克二三百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葛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等人吸食。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张兴华因交通违法被查获,从身上扣押疑似毒品1.1克。后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在贩毒同时,被告人张兴华还多次容留王某某、任某、葛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原判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闻喜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华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1克,并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兴华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罪名表述不当,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张兴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兴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华上诉理由:1、原判量刑过重;2、一审判决认定的21.1克毒品和起诉书指控的不符;3、我没有卖过20克毒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6年4月6日,民警接耳目举报称张兴华有贩卖毒品的嫌疑。2016年6月8日,民警接耳目举报称张兴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查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闻喜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期间发现晋MC79**小型轿车形迹可疑,对其检查中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张兴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对张兴华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将违法嫌疑人张兴华口头传唤至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4月6日禁毒大队民警接耳目举报张兴华有贩卖毒品嫌疑。4月7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4日,张兴华无证驾驶被交警大队查获,并于同年5月17日,移交禁毒大队。闻喜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10日,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张兴华处收缴疑似毒品2袋、小塑料袋2个、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扣押的疑似毒品重1.1g。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65理化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检材,留检0.01克,透明塑料物证袋包装,从犯罪嫌疑人张兴华裤子口袋内查获。检验要求,对送检样品进行毒品定性分析。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证人张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4年年底开始吸食冰毒,从张兴华手中买过15次冰毒,每次200元左右都是现金,0.5g冰毒,基本都是我给张兴华打电话约好在他家取货,他给我送过一次,今年3月,张兴华让他媳妇给我送过一次冰毒。我买下冰毒后和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我家吸食。证人晁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5年腊月开始吸食冰毒,我吸食的冰毒都是在张某某家吸食的,我没有给过钱。证人韩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我到张某某家看到他和晁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我也吸食了一点,他告诉我是从张兴华那里买的。几天后,我联系张兴华,到他家给了他100元,买了0.2g左右的冰毒,就在他家用他的工具吸了几口。2016年4月份下旬,我又联系张兴华买了100元冰毒,他还给我拿了点让我在他家吸了吸,后我去张某某家和他一起吸食冰毒。证人葛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2月,我到张兴华家,看到他在吸食白色晶体,我很好奇,之后他把工具交给我,我吸了三四口后就离开了。过了一星期左右,我联系张兴华去他家吸毒,我们俩一起吸食。张兴华拿出一小袋冰毒说这一袋三四百块钱。我当时口袋有500元就给了他,临走时他还给我拿了一小袋。之后我又去他家吸食了两次,都没有给钱。4月的时候我在张某某家也吸食了一次,还有王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等人也在。证人赵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我在张兴华家聊天,他拿出���色晶体给我看,说可以提神,之后他拿出吸毒工具让我吸食冰毒,没有给钱。第二次在他家吸毒时,他说这东西很贵,让我出些钱,我给了他200元。第三次吸食给了他100元,第四次是2016年农历三月二十二,我去他家吸食冰毒,给了他100元。2016年4月下旬,张兴华被抓前几天,我到他家给了他200元现金,买了0.5g左右的冰毒。证人孙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底,我去张兴华家时看到他在吸食冰毒,我也吸了几口,当时我和张某一起去的,他也吸食了。从2015年底开始在张兴华处购买冰毒,每克500元左右,我每次买700元,1克多,买了7000元左右,每次都是电话联系好,然后去他家现金交易。后来我到他家购买冰毒的时候在他家还吸食了一次。证人王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我到张兴华家,我因为感冒很难受,张兴华让我抽点冰毒,病能好一点,然后我吸食了冰毒,走的时候他给我白拿了些冰毒。2015年9月和2016年3月,我到他家要过两次冰毒,他没有要钱。证人任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3、4月开始吸食毒品。我所吸食的冰毒是从张兴华处购买的,每次都是在他家里买,买了十次左右,每次大约有0.2g,有四五次是在他家里和他一起吸食,剩下的四次是我在家里吸食的。我买这些毒品没有给他钱,他欠我6000元,还了大约4000元,还有2000元左右没有还,我去他家要钱,他就拿出冰毒让我吸,我认为他会从欠我的钱里扣除,一袋毒品大约300元左右,证人王某甲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5月9日,我到村口时,看见张兴华,他拿了点冰毒给我,并让我去杨丽家抽,他家什么都有,我没有给钱。我去了后,杨丽给我点上,我抽了三口,看见杨某某放了半袋河津片片,我就拿���一块走了。证人张某甲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我听说张兴华在南垣贩毒,还说毒品是从我手里买的,我知道于某某和张兴华关系不错,我就让他告诉张兴华来见我。过了一段时间,我在鑫湖宾馆,张兴华带了两条烟和10g冰毒来找我,给我赔情道歉,当时我正好手头没钱,就向他借钱,他借给我几千元。他当天从我手里拿了1g冰毒,但没有给我钱。证人张宝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0月的一天,我到鑫湖宾馆找张某甲,于某某和张某甲在商量给九九设圈套。张某甲知道张兴华贩毒,但不从他手里出,让于某某给张兴华打电话说要收拾他,让于某某从中说合。张兴华来了后,张某甲安排我去他车上取了一包冰毒,是他提前准备好的,这都是他和于某某商量好的,还说找张兴华借3000元,以毒品顶账。我把冰毒拿进去后,张某甲用电子秤称了一下20g,张某甲把冰毒给了张兴华。证人于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到2015年11月,我陆续从张兴华手里买过十多次冰毒,每次1g,每克200元。我通过微信红包把毒资发给张兴华,还有几次是现金,交易都是在张兴华家。2015年10月以前,我听说张兴华在夏县一个叫老金的手里购买冰毒。10月以后,张兴华对外说货是张某甲的,张某甲知道后准备打他。张兴华很害怕,想让我给张某甲说情。我和张某甲说了后,带着张兴华到鑫湖宾馆见张某甲,还给了张某甲两条烟、10g冰毒,1g黄皮。张兴华见张某甲后一直说好话,并承诺以后从张某甲处购买冰毒。当天就买了20g,张某甲让张宝去取的,张兴华通过手机给张某甲转了3000元。后来我听张兴华说他从张某甲拿还买过两次,一次30g,一次5g。证人郭晓庆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张兴华是夫妻关系���张兴华被拘留后我才知道他贩卖毒品的事,我没有帮他给别人送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6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张某某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5号就是卖给他毒品的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27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韩某某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5号就是给他毒品的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31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葛某某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8号就是给他毒品的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24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赵某某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7号就是给他毒品的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6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孙某某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8号就是给他毒品的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5月19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任某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5号就是为其提供冰毒的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8月8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事先准备的含张兴华在内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张宝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确认照片中的9号就是向张某甲购买毒品的“九九”(张兴华)。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8月8日侦查人员在闻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为了能够确认张某甲的身份,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1-12号,向辨认人张兴华说明要求后,辨认人认真仔细看过后,确认照片中的6号就是卖给其毒品的张某甲。现场检测报告,主要内容:郭晓庆经尿检检测,咖啡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均呈阴性。闻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6日,张某某、晁某某因吸毒成瘾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强制戒毒。2016年5月19日,任某因吸毒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罚款500元。2016年5月24日,王某某因吸毒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罚款500元。2016年5月25日,赵某某、王某甲因吸毒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罚款500元。2016年5月25日,孙某某因吸毒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罚款500元。2016年5月30日,韩某某因吸毒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罚���500元。2016年5月31日,葛某某因吸毒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罚款500元。2016年8月2日,张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闻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闻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张兴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5月4日,民警对被告人张兴华进行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闻喜县公安局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兴华在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张兴华,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河底镇西郭村人,农民,住本村一组1号。被告人张兴华的供述,主要内容:自己绰号九九。交警查获我时,我持有的1.1g冰毒是今年4月我在运城唱歌时一个女人卖���我的。2015年后半年,葛某某在我家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我提供的,吸完后他说要冰毒,我给了他1g冰毒,他答应给我500元,但一直没有给;赵某某在我家和我吸食了2次冰毒,冰毒是我提供的,他还在我手里买过1次冰毒,买了0.5g左右,给了200元;王某甲在我家吸食了2次冰毒,冰毒是我提供的,他要给我钱,我没有要。王某某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在我家吸食了2次冰毒,冰毒都是我提供的,他吸食了0.3g左右,我没有要钱。2016年2、3月,王某某从我这买了2次冰毒,每次都在我家用100元现金买0.5g;韩某甲从我这买了2次冰毒,每次都在我家用100元现金买0.5g;张某某从我这买过3次,每次都在我家门口用100元现金买0.5g,还有些人我记不起来了。我购买冰毒是每克150元,用电子秤装成5g一袋,有人需要买毒品,我在装成0.2-0.5g一小袋,以100元的价格卖出去。我买的毒���是通过小马从夏县一个叫老金(真实姓名不知道,打钱的银行卡户名是蒋某某)的人手里买的,2015年后半年,我花3000元买了20g,我把其中的10g给了张某甲,剩下的我吸了一些,卖了一些。2015年10月期间,于某某说我打着张某甲的旗号贩毒,但没有在张某甲的手上拿货,张某甲要收拾我,他让我去见下张某甲给点好处,这事就算了。我没有办法就带着10g冰毒和于某某去找张某甲,在鑫湖宾馆把10g冰毒给了张某甲。过了会,来了五六个人,我只认识一个张宝,之后他们就出去到隔壁房间,于某某回来给我说张某甲现在有点事要急用钱,让我找点钱,我说我现在还有几千元,给了他就没钱花了,也没有钱买冰毒了。于某某说他去和张某甲说说给我拿点毒品。过了会我也到隔壁房间,张某甲让张宝下去去车里拿冰毒,我给张某甲的支付宝里转了3000元,张宝给了我一袋冰��,说是20g,我拿着冰毒回家了。之后我还在张某甲处买过一次冰毒,我给他微信上转了1000多元,他找了个我不认识的人给我送了10g冰毒。我妻子郭晓庆只知道我吸食多,不知道我贩卖毒品,她也没有帮我给别人提供过毒品。庭审中供述,自己从2014年开始吸食冰毒,于某某带着我去张某甲处买的毒品,第一次他说要借钱,我给了他3000元,他给了我20克毒品,后来我又买过两次,一次20克,一次5克。韩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葛某某他们都是于某某带的,是于某某告诉他们我这有毒品。张某某在我这购买过两三次毒品,每次0.5克左右,给我一二百元;葛某某到说给我500元但没有给,我说不要了,让他抽吧;孙某某购买过三次左右,二三百元一克,卖过1000元左右;任某买毒品和吸食毒品都没有给过钱;王某甲是问我要了点冰毒;于某某吸食过八九次,只给过���三次钱,每次五十、一百不等,吸食数量不清楚;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关于上诉人张兴华上诉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21.1克毒品和起诉书指控的不符以及其没有卖过20克毒品的意见。经查,证人张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张宝、于某某等证言足以证明上诉人张兴华贩卖毒品超过20克,故对其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认罪情况,对其量刑时已做了充分考虑,原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1克,并��次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张兴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张兴华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梁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雁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