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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恒丰海绵制品厂与常州市杰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恒丰海绵制品厂,常州市杰源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750号原告:盐城市恒丰海绵制品厂,住所地盐城市大丰经济开发区大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615192298。法定代表人:顾紫敬,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杰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5101225J。法定代表人:孙银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恒丰海绵制品厂诉被告常州市杰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