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兴领与宋兴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领,宋兴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860号原告:宋兴领,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宋兴伍,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宋兴领与被告宋兴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兴领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兴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兴领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