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国芬与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芬,欧阳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485号原告:王国芬,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王国芬诉被告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2017年5月4日本院通知原告于本月的15日前到本院预交公告费及补缴另一半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前来缴纳,导致诉讼进程无法推进。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凤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