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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程新与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郑志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郑志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承办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792号原告:程新,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绦修技术开发区28号地块金色港湾。被告:郑志荣,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原告程新诉被告武汉开元名都商贸有限公司、郑志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30元,由原告程新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登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