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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富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富振,朱艳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特27号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法定代表人:葛长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富振,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朱艳秋,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富振、朱艳秋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颜坤峰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