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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日生、蒙春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日生,蒙春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特1号申请人余日生,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蒙春香,女,1954年9月9日出生,原住广西平南县。申请人余日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蒙春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日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蒙春香于1990年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蒙春香失踪。经查,蒙春香,原名陆凤香,女,1954年9月9日出生,瑶族,居民,系广西平南县大鹏镇思乐村水均覃瑶屯人,原住广西平南县大鹏镇思乐村水均覃瑶屯16号,身份证号码:,原籍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大蚕村旧村屯11号。1980年,被申请人蒙春香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与申请人余日生同居生活,之后,蒙春香便居住在广西平南县大鹏镇思乐村水均覃瑶屯16号,并将户籍迁入到广西平南县大鹏镇思乐村水均覃瑶屯16号。蒙春香与余日生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儿子余天生(因车祸死亡已注销户口),1984年10月25日出生,女儿余五妹(已出嫁并将户口迁出),1987年9月19日出生。1990年7月被申请人蒙春香离家出走,后经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1月4日,申请人余日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蒙春香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蒙春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但蒙春香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本院调查黄月英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蒙春香于1990年离开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大鹏镇思乐村水均覃瑶屯16号,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余日生要求宣告蒙春香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蒙春香失踪;二、指定余日生为失踪人蒙春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春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