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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听兰与王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听兰,王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771号原告:丁听兰,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秋祥,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丁听兰与被告王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丁听兰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