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听兰与王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听兰,王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771号原告:丁听兰,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秋祥,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丁听兰与被告王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丁听兰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