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与叶郁珍、毕光学、李红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叶郁珍,毕光学,李红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负责人:王亚华,职位:行长。住所地:宜良县迎宾路***号。被执行人:叶郁珍,女,1968年3月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毕光学,男,1960年8月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李红能,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申请执行叶郁珍、毕光学、李红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5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熊建华执行员 秦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