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郭小元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郭小元,郭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02号之一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修正路**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沃,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临江委*组。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退费。被申请人:郭小元,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郭云娟,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20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郭小元、郭云娟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资等财物合计77,000.00元。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02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