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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与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913号原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江西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0242359P。负责人:谢章福,总经理。被告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2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5158D。法定代表人: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与被告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38元,由原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负担。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