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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世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世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25号罪犯彭世贵,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本院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渝五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世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犯罪所得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责令共同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2938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判,以被告人彭世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前判决所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未退赃款12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彭世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世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世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彭世贵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也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世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