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建新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建新,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4月4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建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建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章建新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武侯区染靛街(浆洗街29号门前路段),途遇交警临时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为113mg/100ml。交警遂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取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章建新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3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身份识别笔录,被告人犯罪前科查询,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被告人驾驶车辆、呼气测试及抽血照片,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川AXXX**信息查询表,被告人交通违法记录查询表,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404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建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8.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建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建新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章建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建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