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920号原告:河南省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北街58号1号楼2单元11层附168号。法定代表人:魏志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原告河南省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驰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希茜 微信公众号“”